习仲勋签发的判决书
“姚宪章和姚宗弟土地树木问题,兹得两方同意,解决办法如下:一、姚宪章说姚宗弟祖墓曾埋他地内,因年代久远,毫无根据,即作罢论;二、姚宪章所砍姚宗弟地边之树,树头树本全归姚宗弟,姚宪章不再赔偿其损失。今后,谁家地边之树,长在谁家地内,即归谁家。”
新正县政府印
中华民国三十年五月二十日
兼裁判员习仲勋
从判决书上看,这桩土地纷争的起因是姚宪章以姚宗弟的祖墓埋在他的地内为由,要求姚宗弟给他以补偿。双方商谈不成,姚宪章举起斧头砍倒了姚宗弟土地上的一颗树,姚宗弟因此把姚宪章告上了政府。习仲勋在了解详情后,对案件做出了判决。在判决书中他以“年代久远,毫无根据”否定了姚宪章提出姚宗弟祖墓埋在其地内的说法;对于已经砍倒的树,则判定“树头、树本全归姚宗弟,姚宪章不再赔偿其损失”;为了避免两人今后可能因此再次引起纷争,还特意在判决书最后强调“今后两家地边之树,长在谁家地内,即归谁家”。这份103个字的判决书,既解决了纠缠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(祖墓埋在姚宪章地内),又解决了已经砍倒了一颗树归属的现实问题,同时还解决了将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。判决书语言精练,判决入情入理,堪称司法文书的一个范本。
习仲勋一贯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。他1944年11月5日在《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》一文中说:“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,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,是替老百姓服务的。”“我们的司法工作方针是要团结人民,教育人民,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。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,守望相助,少打官司,不花钱,不误工,安心生产,这个司法工作越算做得好。”同时,他要求司法工作者不当“官”和“老爷”,走出“衙门”,深入乡村,依靠人民办案,发挥民间调解的作用。